规章制度
2012-5-30 17:09:00 编辑整理:湖北水利水电 浏览人数:
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,受法律保护。学院积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。
学生应当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;
(二)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、学生社团、文娱体育等活动;
(三)按规定获得奖学金、贷学金、助学金;
(四)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;德、体合格,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,且全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,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;
(五)对学校的处理不服,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;对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;
(六)宪法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。
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:
(一)按照国家规定按时缴纳足额学费及有关费用,偿还国家或学校为其提供的贷学金;
(二)遵守法律法规,遵守校规校纪;
(三)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尊敬师长,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,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;
(四)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;
(五)努力学习,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;
(六)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,为国家服务;
(七)宪法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。